珠海市禁摩托车部分行政区域禁摩托车
根据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九条 在香洲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摩托车不予注册登记,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执法机关工作用车除外
在金湾区斗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根据生产生活需要严格控制核发摩托车号牌,并可通过设立摩托车禁行路段时间等措施保障交通安全核发号牌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禁止未经登记和经济特区外号牌的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禁止在金湾区斗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登记的摩托车进入香洲区行驶
扩展资料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摩托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佩戴安全头盔;
(二)不得搭载未佩戴安全头盔侧坐倒坐撑伞或者双手持物的乘车人;
(三)不得使用伞具等妨碍交通安全的器具;
(四)不得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
第三十二条乘车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车外抛撒物品;
(二)乘坐摩托车时使用伞具等妨碍交通安全的器具
参考资料来源:珠海香洲政府网-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关于珠海禁摩限电
第二章 第八条
摩托车不予注册登记,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执法机关工作用车除外摩托车使用年限不超过10年
禁止未登记的和经济特区外号牌的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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